北京一中院刑案出庭作证率不到1%法院力推证人出庭缘何孤掌难鸣李郁
据《法制日报》
4月16日张先生两眼通红,神情疲惫,坐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。他,是作为一起“老板杀人案”的关键证人出庭的。 北京市一中院不久前制定了关于刑事第一审案件证人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新规定。 尴尬:证人出庭率不到1%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郑卫阳的办公室里,记者看到了这份名为《关于刑事第一审案件证人、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。 通读整个文件可以看出,其中的规定具有相当大的弹性,不仅是个“意见”,而且只是“试行”。 文件规定,有8种人“需要出庭作证”,包括涉及重要情节的证人、公安人员及鉴定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要求出庭或自愿作证人员。但作证前提是控辩双方对某些事实、侦查、鉴定的过程及结论存在争议。 规定还提出对证人进行尽可能的保护。对不便出庭作证的证人,文件特别设定庭前证据开示程序,由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询问。 “我们的用意是尽可能让有关人员出庭作证,尽可能把有争议的事实搞清楚,尽可能让法官对案情心中有数。”郑卫阳说。 “我们是经过深思熟虑后出台规定的,我们认为证人出庭是提高刑事审判,特别是死刑审判质量的关键环节。”北京市一中院主管刑案的副院长吴在存说,“我们准备坚持试行。” 据了解,在我国,证人出庭作证历来就是个难题。刑事诉讼法规定“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,都有作证的义务”,但整部法律并不特别强调证人出庭作证,只是要求“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,鉴定人的鉴定结论,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,应当当庭宣读”,经公诉人、被害人、被告人、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询,或经有关方面查证,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。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,由于法律没有特别硬性规定,在一般情况下,刑事审判都采取省事的方式,证人大都出具书面证言,由有关方面当庭宣读,证人出庭率很低。 北京市一中院有一份统计。该院辖区,即北京市西半部的6个基层法院,2005年度审结的刑事案共5500件,证人出庭案件只有29件,所占比例不到1%。
实践:证人出庭可解决诸多问题 “审案就是审证据,而证人出庭作证又是审判中显示证据的基本原则。”郑卫阳强调说。 “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,书面记录往往过于简单,词不达意,或者书写时考虑不全面。这些都影响了证言的效力,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。如果证人能够出庭,许多问题在庭上就解决了。”郑卫阳说。 郑卫阳告诉记者,在那起“老板杀人案”中,被告人用菜刀砍向死者颈部,导致动脉破裂死亡。但对究竟是砍了一刀还是两刀,发生了争议。鉴定是一刀,而从照片来看,像是两刀。因此,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特别强调砍两刀,以期说明凶手故意犯罪,手段残忍。而如果是一刀,则可以看作是情绪失控,情节上显然要轻一些。 “在这个案件中,鉴定人员没有到庭。后来法官询问,鉴定人员承认是砍了两刀,鉴定有疏忽。可他的说明不是当庭陈述,不能作为证据。法官在写判决书时,只好写‘被告人举刀向被害人猛砍’。”
难点:法无硬规定“通知”更无力 有法律界人士因此对北京市一中院的规定能否落实存有疑虑。 “我们现在是孤掌难鸣啊。”北京市一中院主管刑案的副院长吴在存说。 据介绍,由于法律对证人出庭没有强制性规定,北京市一中院的规定也只能停留在“通知”的层面,不可能采取什么制约性手段。目前整个大环境又缺乏证人出庭的氛围,从具体措施到观念意识都有待加强。而证人出庭如果产生较大的费用,法院连补偿都成问题。总之,证人出庭目前很难完全实行。 “但是,形势所迫,又必须实行。”吴在存说,“提高刑事审判质量,必须做到证据确凿,证人出庭能推动许多方面的工作,因此应该努力推进这项制度的完善。”
|